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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道教聯合會圓玄學院陳呂重德紀念學校法團校董會 家長校董選舉資料細則


(一)候選人資格
(甲)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乙)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i. 他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ii. 他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附件一)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丙)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校友校董。如兩個界別於同一時間在學校舉行選舉,候選人亦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選舉。

(二)家長校董人數
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5.1條的規定,法團校董會必須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三)家長校董的任期
任期由註冊日期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為期一年。

(四)校董的角色
按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7段的規定,

1.整體而言,校董須負責─

   (a) 確保辦學團體訂定的抱負和辦學使命得以實踐;及
   (b) 為本校研訂一般指示、制訂本校的教育和管理政策;及
   (c) 監督規劃制訂財資政預算的過程、監督學校表現、確保學校管理層承擔責任,並加強社區網絡。

2. 校董須促進法團校董會與提名其他註冊為校董的團體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3. 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利益而行事。

(五)提名程序

提名

每名家長可使用提名表格,提名本人或最多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而所有參選的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限期前必須得到兩位現有的學生家長在提名表格上簽署,才可成為正式的候選人。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本會可考慮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時間後重新進行選舉。有關的選舉程序及特別安排應顧及實際情況,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及簡約為原則。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約80至100字的個人資料簡介。選舉主任會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七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出投票通知書,列出獲提名候選人姓名,並隨通知書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包括父、母或監護人或實際管養人)均符合資格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子女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選舉日程

日期 事項
1-6-2011(三) 以書面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宜。
9-6-2011(四) 截止交回家長校董提名表格。
15-6-2011(三) 學校向家長發出投票通知書,內含各候選人姓名及資料簡介,以及投票方法。
27-6-2011(一)

(註:如天文台懸掛8號風球或紅色暴雨警告訊號,教育局宣佈停課,投票日將順延至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舉行。)
1.家長校董選舉投票日,由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家長可親身到校領取選票,並即場填好,放入投票箱內。

2.當天四時正,選舉主任即時在校內進行點票,並邀請家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4-7-2011(一)或以後 1.發通告致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2.家長教師會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3.法團校董會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投票方法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可辨認身份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他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校方於投票日為選舉設置一個投票箱,投票箱會預先鎖好,鎖匙由選舉主任保管。家長可於截止投票時間前,親身到校領取選票,並即場填好,放入投票箱內。校方會記下已投票的家長,然後才把選票放入投票箱,以確保投票人沒有重覆投票。


點票


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ii) 選票填寫不當;或
(iii)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須進行抽籤,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公佈結果

本會將發通告致所有家長,公佈選舉結果。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法團校董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六)填補臨時空缺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如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並有充分理由,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七)注意事項
作為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及投票人,家長須留意載於附件二的道德操守,以確保選舉的公平。



(八)附件
附件一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 容
第30條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附件二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